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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統長基黑心油案,爆出在銀行開戶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嚴重不足的案外案,勞委會表示正研議修正勞基法第56條,要讓舊制勞退準備金在勞工退休「前」足額提撥。中華人事主管協會勞動法資深講師徐卿廉則建議,站在保障勞工權益立場,可將現行勞基法積欠工資墊償制度,擴大適用範圍及於勞退舊制勞工。


勞保新、舊制度比較
徐卿廉表示,自94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生效時起,以此時間為界線區隔,此之前屬於退休舊制,在之後的退休年資屬於新制。比較起來新制較為單純,雇主只要為適用勞基法之本國籍勞工,按月提繳不低於其每月工資6%勞工退休金,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,退休金累積帶著走,不因勞工轉換工作或事業單位關廠、歇業而受影響,專戶所有權屬於勞工,勞工權益有絕對之保障。


然而,退休舊制則依循《勞退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》規定,勞退準備金由適用勞基法的各事業單位依每月薪資總額2%至15%範圍內按月提撥,提撥率則由雇主考量勞工工作年資、薪資結構、最近五年勞工流動率、今後五年退休勞工人數等擬定。

繼續閱讀:專家建議:勞基法積欠工資墊償制度擴大適用於勞退舊制

資料來源:中華人事主管協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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